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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大丰中等专业学校章程

来源: 发布时间:2020-07-07 10:51:08 浏览次数: 【字体:
江苏省大丰中等专业学校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推进依法治教、依法治校,加速学校民主化、法制化建设进程,为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培养更多技能型人才、为高等职校输送合格新生,使我校成为全省一流的现代化示范性职业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职业教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江苏省大丰中等专业学校。
第三条 地址:江苏省大丰港经济开发区日月湖大道1号。
第四条 学校由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政府举办,隶属于盐城市大丰区教育局,是一所公立全日制中等职业教育学校。
第五条 学校坚持中等职业学历教育、五年制高等职业学历教育和现代远程学历教育并举,是一所多层次、多专业、综合性的职业学校。
第六条 学校始终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坚持为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本着“服务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服务学生全面发展和终身发展、服务教师专业成长和自主发展”的宗旨,大力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积极推进素质教育,不断拓宽办学思路,努力强化学生管理,积极建设校本课程,树立“以人为本,与人为善,对人负责,助人成功”的办学理念,形成重基础强技能的职教特色。
第七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行政工作、党组织保障监督和教职工民主参与管理的内部管理体制。
第八条 确立符合学校特点的校园文化。
(一)校训:崇德、尚能、笃学、敏行;
(二)校风:文明、务实、进取、创新;
(三)教风:厚德、博学、敬业、爱生;
(四)学风:励志、修能、勤学、善思;
(五)培养目标:形象良好、品业皆良、创业创新、成人成才。
第二章 行政管理
第九条 学校校长由中共盐城市大丰区委聘任。
第十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学校行政工作。
第十一条 校长职责:(一)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依法治教,保护师生的合法权益。(二)遵循《宪法》和《教育法》以及《职业教育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团结全体教职工,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上级党委、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决议,完成上级下达的教育、教学和其他各项任务。(三)制定学校工作计划,全面规划,统一安排学校工作,定期检查、总结工作。接受上级党政及教育主管部门的领导、指导和监督,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和汇报工作。(四)规范学校管理,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行政一班人的智慧和力量,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教职工报告学校工作,自觉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五)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和管理,切实提高教师教育教学水平。(六)积极创造条件,加快学校教育现代化、信息化建设步伐,提高学校教学设施设备、校园环境等建设水平。(七)关心教职工工作、学习、生活,提高教职工福利待遇。(八)勤政廉洁,以身作则,为人师表,带头实干。  
第十二条 学校副校长由中共盐城市大丰区委考察、聘任。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分管具体方面的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采取两级管理模式,校长室下设行政机构和教学机构。行政机构有办公室、教务处、学生处、总务处、教科室、督查处等科室,教学机构有机电工程系、财经商贸系、信息艺术系等系部。行政机构注重服务、协调、督察,发挥宏观调控作用。教学机构注重组织、落实、实施,加强教育教学过程管理。行政机构、教学机构正副主任为学校中层干部,由学校推荐、区教育局考察任命。
第十四条 学校每2周召开一次校长办公会议。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的决策机构。
第十五条 学校党组织积极发挥其在贯彻执行教学方针和组织教学过程中的核心、监督和保证作用,除完成好上级党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外,在学校的任务主要包括: (一)建立党组织统一领导的党、政、工、团、妇齐抓共管的思想政治工作体制,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教学机构的战斗堡垒作用。(二)加强对学校干部的培养、教育、管理和监督。(三)对学校发展规划、重大的改革方案和工作安排涉及方向、政策、全局性重大问题认真讨论,参与决策。
第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的职权: (一)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学校的办学思想、发展规划、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等重大问题,提出建议。(二)评议监督学校的领导干部。有权建议校长或上级主管部门对教职工予以记功、晋升或处分、免职,参与民主推荐学校行政领导人选。(三)审议学校岗位责任制方案、考核方案、奖罚条例及各项制度。
第十七条 学校接受物价、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设立举报信箱,自觉接受社会有关方面的监督。
第三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十八条 依据国家教育部颁布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开展学校教育教学活动。
第十九条 学校坚持德育为首。认真贯彻有关法规文件,建立好德育机构及工作网络(德育管理机构设在学生工作处),使学校的德育工作有计划、有目标、有措施、有实效。(一)各学科课程有机渗透德育教育,加强班集体建设,做好团队工作。(二)贯彻执行《中等职业学校德育大纲(2014年修订)》及学生管理的相关条例,培养学生养成良好的日常行为习惯,做到对已讲仪表,对人讲礼貌,学习讲勤奋,守纪律,守公德,树立健康向上的整体形象。(三)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积极配合,建立以班级为点,家庭为面,社会为体的立体式教育模式。
第二十条 学校贯彻实施《国旗法》,每周全体师生集中举行规范化升旗仪式,进行爱国主义教育。
第二十一条 坚持以教学为中心,积极进行教育教学改革,不断更新教学观念,采用现代化教学手段,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第二十二条 依据教育行政部门《职业学校教学规范》实施教学活动,严格执行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维护课程表操作的严肃性,严格按课表上课。
第二十三条 教材、学习资料的征订统一管理,任何人不得擅自向学生推销学习资料。
第二十四条 认真搞好教学研究和教育科研工作,组织教师积极参与教学改革和教育研究,每位教师每学期撰写教育教学论文不少于一篇。
第二十五条 正常开展学校的体育和卫生工作,组织学生开展劳动锻炼、社会实践和课外活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
第二十六条 学校任课老师不得歧视后进生。
第二十七条 加强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对转学、休学、借读、复学等严格手续程序,严肃招生、毕业证书颁发、学生档案管理等项纪律制度。
第二十八条 加强法制教育,杜绝学生违法犯罪。
第二十九条 认真管理和积极使用教育设施、仪器设备、文体器材和图书资料,尤其要注重发挥校园网的作用,提高现代化教学设施的使用效益,同时做好各类教育教学资料的收集和归档。对部分管理成本较高的实训设施、设备,安排专人重点管理。
第四章 教师管理
第三十条 学校教师享有《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履行《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一条 敬业爱岗,遵循教育规律,服从校长领导,勤恳工作。
第三十二条 严肃工作纪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衣着整洁,举止文雅,谈吐文明,以身作则,为人师表。
第三十三条 严格执行岗位规范,自觉做到:认真备课、认真上课、认真布置与批改作业、认真辅导、认真考核。年初有工作计划,年终有工作总结或专题工作小结。
第三十四条 学校保护教师的一切合法权益,保障教师享有国家政策规定的待遇。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报请上级有关部门予以表彰奖励。
第三十五条 教师应具备一定的职业道德水准和良好师德,自觉做到不讲教育忌语、不向学生或家长索要收受礼品或钱物;不侮辱、歧视、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不擅自向学生推销各种报刊、资料、教辅用具或其他用品;不擅自设立或提高收费标准;不搞有偿家教,不参加非法组织及黄赌毒和封建迷信活动。
第三十六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鼓励教师在职进修、进企业锻炼或接受其它方式的培训。
第三十七条 对取得突出教育教学成果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教师,予以表彰奖励。
第三十八条 对教学能力差、教学效果极差,学生反响强烈的教师,学校行政有权责令其转岗或待岗。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教师法》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教师,根据学校相关奖惩条例予以处罚,如有不服,可以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五章 学生管理
第四十条 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接受平等教育的权利。学生干部定期轮换,使大多数学生的组织能力能得到锻炼与提高。
第四十一条 对取得优秀成绩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学生给予表彰与奖励。
第四十二条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学校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适当资助或为其申请国家助学金。
第四十二条 学生有以下权利: (一)参与学校管理,评议学校、教师工作。(二)接受平等教育,对教师给予的不公正奖惩,有权在校内提出申诉。(三)参加学校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学设备、图书资料。(四)在学习成绩和操行评语等评价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五)法律、法规和学校制度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四十三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二)规范行为,尊敬师长,形成良好的思想品德。(三)勤学苦练,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立志成才。(四)文明守纪,不随地吐痰、不乱抛纸屑和杂物、不乱写乱画、不损坏绿化、不浪费粮食,不讲粗话脏话。(五)维护学校声誉,为校争光。
第六章 继续教育管理
第四十四条 继续教育是指学校教学计划外的对内培训和社会培训等工作,具体包括校内外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网络教育、自学考试、岗位资格、职业技能培训及鉴定等。
第四十五条 培训处是学校开展继续教育的行政管理机构,负责相关教育培训资格、办学点申报和年审工作,做好对外合作办学的管理,制订和完善学校继续教育的发展规划、专业设置、培训项目、教学计划和有关管理规章制度。负责各系部举办的培训项目的计划审批、材料审核、质量监控和证书发放等工作。
第七章 后勤服务管理
第四十六条 总务处的工作必须树立为教学服务、为师生服务的观念,实行服务承诺制。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严格工作规范。廉洁自律,克已奉公。
第四十七条 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校舍、校产管理,严防公物流失和浪费,对全校固定资产、仪器设备、房屋、场地、及其它物资等实行严格管理。发现危房,总务处应立即采取措施,并按一定程序向校长和上级主管部门作报告。
第四十八条 每学期结束前,由校长统一部署,对全校资产进行全面清查,对固定资产的盈亏按规定程序及时处理。固定资产的调拨、添置、损废、变卖必须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十九条 学校食堂、校园绿化、重点部位的保洁工作、校园保安(含宿舍保卫)、校内商店等,由总务处负责管理,对符合上级政策的项目进行社会化运作。
第八章 经费来源与财务管理
第五十条 学校为盐城市大丰区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学校的教育事业经费列入大丰区财政计划,经费来自政府拨款,各项收费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学校预算。
第五十一条 学校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机构和制度,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一级财务校长负责制。经费开支实行民主管理,严守财经纪律,并接受主管部门审查和监督。
第五十二条 学校按照上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依法向学生收取费用,并向学生和家长做好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三条 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实行财务年度预算制度,编制预算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学校各业务部门于每年9月前编制下年度财务预算计划,逐级上报审批后执行。
第五十四条 加强财务管理,并按照财务管理制度,严格审批程序,坚持节俭、规范的原则,收入要合法,支出要合理。学校依法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收入经费安排意见,申请经费支持。
第五十五条 学校财务活动接受校党委、校纪检工作小组、教职工代表大会、师生员工监督,严格管理经费支出,确保经费合理使用,提高经费使用效率。
第九章 环境管理
第五十六条 全体教职工应齐心协力,努力创建文明、健康、向上、和谐的育人环境。
第五十七条 严格校园环境管理,要创造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氛围,内容要丰富、形式要多样。教室里的主题墙、板报和校园内的画廊及时出刊,定期更换。
第五十八条 全体教师要加强自身修养,做到品德高尚、作风正派,努力建立和谐的人际关系和团结向上、文明协调的工作生活环境。认真处理好家庭关系,赡养父母,尊敬老人,重视对子女的教育。邻居之间相互体谅,相互帮助,和睦共处,处处为学生做好榜样。
第五十九条 学校从实际情况出发,对校园建设作整体规划,创设符合学校特点的净化、绿化、香化和美化的文明校园。
第六十条 建立健全卫生包干和督查评比制度,配备必要的卫生设施,努力创建卫生、整洁的工作学习环境,确保校内无杂草,墙壁无污迹、地面无果壳、纸屑、烟蒂、痰迹。
第六十一条 教室、办公室及会议室等门窗玻璃齐全、桌椅排列整齐,窗明几净,各类物品摆放整齐。
第六十二条 校内师生车辆按指定地点排放整齐,外来车辆进出校门和停放,必须执行有关规定。严禁流动商贩进入校园,未经学校批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在校园内摆摊设点。
第十章 安全保卫管理
第六十三条 学校安全工作小组领导学校治安保卫和消防安全工作,学生处、总务处、保卫处依据职责分工负责学校治安保卫和消防安全工作,制订可行的安全管理制度,切实维护校园的安全稳定。
第六十四条 学校成立安全紧急情况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拟订《学校安全紧急情况应急预案》,各处室、班级指定一至二人担任义务消防员,保卫科负责全校消防安全检查和消防设备检查,随时保证消防设备完好无损。
第六十五条 学校实行处室、班级、各重点部位三级管理责任制,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加强对全校师生员工进行防火、防盗、防爆、防电、防毒、防拐骗的安全预防教育,增强师生安全意识及自我防护意识,做到全员参与,警钟长鸣,严密防范,及时消除各种安全隐患,保障学校师生安全,维护正常教学秩序。
第六十六条 学校实行领导干部行政值班制,安排校领导和处室干部行政值日,负责检查当日校风校纪,检查安全保卫工作,督查教育教学秩序,处理突发应急事件。
第六十七条 积极与当地派出所联系,加强校园周边环境的治安工作。
第六十八条 对学校安全保卫和消防安全工作有突出贡献者,学校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一章 学校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十九条 学校的权利:(一)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深化教育教学改革,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二)按照学校章程进行内部管理。(三)按有关规定设置内部管理机构,聘任教职工。(四)根据办学规模、专业设置,拟定年度招生计划。(五)制订实施性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六)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与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开展校企合作、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推广等方面的合作。(七)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对学生进行管理,实施奖励和处分。(八)按照上级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并依规分配工资及职务津贴。(九)管理、使用学校设施和经费。(十)行使职责范围内的其他权利。
第七十条 学校的义务:(一)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 (二)根据上级发展规划,制订学校发展规划。(三)积极参与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各项教育教学活动,接受教育教学质量检查与评估。(四)执行上级下达的中职和五年制高职专业招生计划。(五)及时上报教育发展情况和有关信息。(六)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收取、交纳有关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七)维护学生、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八)以恰当的方式为学生及其监护人了解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九)为毕业生提供就业和指导服务。(十)承担应由学校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七十一条 学校章程修改必须提交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学校党委讨论审定,报盐城市大丰区教育局批准备案。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盐城市大丰区教育局批准。
第七十三条 学校依据本章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如有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一律以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准。
第七十五条 对学校的设立、合并、终止、变更等重要事项,由举办者依照法定程序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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